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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拟将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同时,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如下: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就增加面积部分交纳改造成本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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